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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明英与韦会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英,韦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何明英,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韦会贤,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何明英与被执行人韦会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渝0119民初6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会贤应向申请人何明英支付案款15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元,现被执行人韦会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院(2017)渝0119执3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