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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关俊杰、钟健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俊杰,钟健雄,李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68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俊杰,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6年6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钟健雄,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现住恩平市。2016年6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岑明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忠仁,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6年6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未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俊杰、钟健雄、李忠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俊杰、钟健雄、李忠仁及钟健雄的辩护人岑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关俊杰在恩平市恩城东门路其住宅内,采用互联网购买、免费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4408万余条,并在QQ群内发帖转卖给钟健雄、李忠仁得人,从中获利87750.39元。2015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钟健雄在恩平市恩城碧桂园其住宅内,采用向关俊杰购买、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097万余条,并通过QQ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9430元。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忠仁在惠州市惠城区其租住屋内,采用向关俊杰等人购买、QQ群免费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60万余条,并通过QQ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498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关俊杰、钟健雄、李忠仁及钟健雄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赖某1、陈某1的证言;被告人关俊杰、钟健雄、李忠仁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俊杰、钟健雄、李忠仁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钟健雄的辩护人提出钟健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预缴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公安机关扣押三被告人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等物品,属作案工具,扣押被告人关俊杰的小汽车一辆,属违法所得,均应没收,扣押的其它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俊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己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钟健雄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己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三、被告人李忠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关俊杰的小车一辆(号牌粤J×××××,传祺牌,棕色,发动机号码C464858)、电脑主机二台、硬盘一个、液晶显示器二个、U盘一个、无线上网USB一个、上网卡二张、路由器三个;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钟健雄的上网卡一张、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忠仁移动硬盘一个(品牌:EAGET,320GB,S/N:EC3LDL0662)、ADSL用户端设备一个、极路由IS一个、U盾一个、上网登记卡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扣押在案的其它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五、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健雄非法所得9430元,被告人李忠仁非法所得4981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定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郑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