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谢伟平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平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伟平,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7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王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7日6时许,江西勘察院衢州分院雇佣的谢伟平、王某1、王某2在常山县城东新区滨江一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经六路勘验施工现场,被告人谢伟平作为机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落实。被告人谢伟平违反钻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高压线路下进行整体移机作业,王某1在作业过程中未佩带橡胶手套和雨鞋,在移机过程中,钻机顶部接触到常山变电所与金畈变电所之间的35KV联络线路,致使王某1触电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谢伟平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2、谢伟军等人的证言,书证安全操作规程、赔偿协议、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伟平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谢伟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平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伟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伟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伟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海龙?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