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守山与高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山,高洪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367号原告:王守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东营居委会居民,住。被告:高洪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聚龙亨市场大鸿运内衣店店主,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山与被告高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王守山负担。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