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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守山与高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山,高洪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367号原告:王守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东营居委会居民,住。被告:高洪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聚龙亨市场大鸿运内衣店店主,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山与被告高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王守山负担。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