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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长君、尙福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君,尙福同,陈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271号申请人:胡长君,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玲(系胡长军之妻),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申请人:尙福同,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陈春华,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人胡长君与被申请人尙福同、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胡长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尙福同、陈春华名下分别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优仕名邸B座2102室房屋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园南里8号楼503室,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后坨里25号楼4门901室房屋以及现金作为担保财产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尙福同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优仕名邸B座2102室房屋以及被申请人陈春华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园南里8号楼503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相关的变更、买卖、转让、出租和抵押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柳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艺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