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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玢璋等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高志燕,王路平,张娜娜,梁攀攀,马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6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玢璋,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辩护人程方,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云超,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辩护人吕曦,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艳非,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辩护人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志燕,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辩护人刘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路平,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指定辩护人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娜娜,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辩护人康建民,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攀攀,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辩护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晓静,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辩护人李艳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美萍,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八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6]678号起诉书、京东检刑变诉[2016]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高志燕、王路平、张娜娜、梁攀攀、马晓静犯诈骗罪,被告人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迎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玢璋及辩护人程方,被告人白云超及辩护人吕曦,被告人马艳非及辩护人马纲权,被告人高志燕及辩护人刘恩,被告人王路平及辩护人苏建友,被告人张娜娜及辩护人康建民,被告人梁攀攀及辩护人尤红伟,被告人马晓静及辩护人李艳芳、王美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预谋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虚假中奖广告、冒充公证员收取公证费的方式进行诈骗。2015年10月,上述3名被告人租用河南省安阳市金水花园二期小区7号楼3单元201室的复式楼房,组织高志燕、马晓静、梁攀攀、张娜娜、王路平等5名被告人接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得北京市东城区的被害人梁某(女,71岁)的人民币5万元,骗得山东省临沂市的被害人寇某人民币18万元,骗得江苏省盐城市的被害人韦某的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梁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接报后,经工作,于2015年10月30日在上述租住房内将8名被告人当场抓获,现场起获了已经投递成功的邮政快递回执联8000余份,现金10余万元以及作案工具手机及银行卡、U盘、虚假中奖邮件等物。经鉴定,现场起获的赵玢璋持有的U盘中,储存了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14万余条,其中包含被害人梁某的个人信息。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高志燕、王路平、张娜娜、梁攀攀、马晓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诈骗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系主犯,被告人高志燕、王路平、张娜娜、梁攀攀、马晓静系从犯;被告人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提请依照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的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赵玢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只买了七八千条公民信息,涉案的14万余条信息并不都是其购买的。赵玢璋的辩护人提出:赵玢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云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三起诈骗其均未参与,其不是主犯,且系犯罪未遂;公民信息是赵玢璋买的,不应对其数罪并罚。白云超的辩护人提出:白云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其没有参与对梁某、寇某、韦某的诈骗犯罪;梁某被诈骗5万元,只有赵玢璋和高志燕承认,是个别人的行为,不是团伙行为,该5万元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其没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其一贯表现良好,愿意帮助赵玢璋退赃,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艳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未实际参与诈骗,其不是主犯,也没有获取非法信息。马艳非的辩护人提出:马艳非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帮助犯,非主犯;其未参与对3名被害人的诈骗犯罪;其没有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指控马艳非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成立,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志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高志燕的辩护人认为:高志燕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次要、辅助的实行行为;本案不属于诈骗老年人;高志燕系初犯,主动交代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建议对高志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路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接打电话,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承担责任。王路平的辩护人认为:王路平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其不应对本案被害人的受害结果承担责任,应以诈骗未遂论处,恳请法庭对王路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娜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张娜娜的辩护人认为:张娜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没有证据证明张娜娜参与了梁某被诈骗一案,相应的5万元诈骗金额应从其涉案金额中扣除;其一贯如实供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在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梁攀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参与诈骗被害人19万元,只应对19万元承担责任。梁攀攀的辩护人认为:梁攀攀只应对诈骗韦某19万元承担责任,其承认被扣押的1.9万元是赃款,另两起诈骗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梁攀攀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或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晓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未骗到钱。马晓静的辩护人认为:马晓静并未参与3起诈骗活动,不应认定诈骗金额;马晓静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系初犯,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不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建议法庭对马晓静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赵玢璋组织被告人白云超、马艳非、高志燕、王路平、梁攀攀、张娜娜、马晓静,租用河南省安阳市金水花园小区二期7号楼3单元201室的复式楼房,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虚假中奖广告,冒充公证员收取公证费的方式接打电话实施诈骗,共同骗得北京市东城区的被害人梁某人民币5万元,骗得山东省临沂市的被害人寇某人民币18万元,骗得江苏省盐城市的被害人韦某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梁某报案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于2015年10月30日在上述租住房内将8名被告人抓获。现场起获了已经投递成功的中国邮政快递回执联8000余份,以及现金、手机、银行卡、U盘、虚假中奖广告等物。经鉴定,现场起获的赵玢璋持有的U盘中,储存了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4万余条,其中包含被害人梁某的个人信息。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4日,其收到1份邮件,是庆祝三星公司成立76周年刮刮奖活动的宣传单,还有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书。其刮奖后发现中了二等奖,奖金是人民币100万元。其与三星公司联系,要了验证码“9801”,后其与公证处电话联系,对方一男一女让其缴纳公证费、审计费,其在北京市东城区分别于10月14日、15日向户名为“刘某”的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后其发现被骗,遂报案。对方电话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证书、三星公司宣传单、邮件详情单、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单、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证实梁某的被骗金额及报案情况,及其与×××的号码通话的情况。3、证人冯某的证言、取款录像,证实2015年10月中旬,1名女子曾两次到冯某经营的鑫豪百货店摊位刷卡提现。4、POS机签购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刷卡记录、银行卡明细信息、个人信息查询、取款录像,证实刷卡女子所用的银行卡是户名为“刘某”的银行卡及该银行卡在安阳市锦绣明利超市刷卡消费和支取款项的情况。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李某将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金水花园二期7号楼3单元2层、3层的复式楼房出租给2名男子,与李某签合同的是白云超。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10日起,对方于2015年10月11日或12日入住。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八被告人到案的时间、地点等情况。7、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抓获报告、工作说明、梁某的座机通话记录,证实民警抓获本案8名被告人时,从高志燕的手提包里起获诈骗梁某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8、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民警在抓获现场起获EMS、中国邮政快递单据共8000余张,侦查员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发现起获的单据均为已经成功投递出去的快递回执联,投递时间均为2015年10月20日至27日。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的快递包裹邮件详情单真实有效,已于2015年10月20日寄出。10、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的邮件确已收寄。1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侦查人员通过涉案手机(与梁某被骗案为同一手机)的通讯录及短信联系到被害人寇某、韦某。12、被害人寇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下旬,其接到公证处“张某”的电话,称养生堂搞21周年庆,有抽奖活动,其将地址告诉对方,后收到1个包裹,里面有兑奖券,其中了二等奖,奖金100万元。其给兑奖专线和公证专线打电话,对方要求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其于10月27日、28日向户名为“谢某”、“任某”的账户汇款5次共计人民币18万元。后其发现被骗,遂报案。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宣传单、兑奖说明等证据,证实寇增保的被骗金额及报案情况。14、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6日,其收到1个快件,里面是养生堂的宣传画报和兑奖单,其刮奖后看到中了100万元。后其给兑奖专线打电话,对方告诉其领奖密码是“98001”,并让其给公证专线打电话,公证专线的人要求其缴纳公证费、个人所得税,其向户名为“谢某”、“任某”的账户共汇款人民币19万元。其发现被骗后报了案。1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韦某的被骗金额及报案情况。16、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赃报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涉案物品被扣押的情况,其中《数学本》中记载有“谢某”、“任某”的账户情况。1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证实从赵玢璋处起获的《数学本》1本上首行内容为“1.河北(勇)4000快递手抄1/4”页的字迹是赵玢璋书写的;从白云超处起获的《数学本》2本,检材1上首行内容为“陈将:农商:4239”页、检材2上首行内容为“38400(9月26日结账)”页的字迹均是白云超书写的。18、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从赵玢璋的涉案手机中获取到通讯录、短信息,从笔记本电脑中获取到与案件相关文件,从U盘中获取到大量包含“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信息在内的XLS表格和大量EMS快递单扫描JPG格式图片。其中电子表格(XLS)文件112个,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4万余条。在名为“已用数据”文件夹中的“已用北京10**”XLS表中发现本案被害人“梁某”的个人信息,“已用数据”文件夹的创建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21:10:20。从白云超的涉案手机中获取到与马艳非、赵玢璋的通话记录、快递单图片和购买人员名单表格。从马艳非、高志燕、王路平、张娜娜、马晓静的涉案手机中获取到与案件相关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息、微信账号等。1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人彭某、王某的证言,宣传单及公证书,邮件详情单,证实从赵玢璋的U盘中提取出名为“已用数据”的文件夹,民警在该文档中发现梁某的信息及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民警与文档中的其他人员联系,彭某和王某均称自己在2015年10月收到过以三星上海分公司名义进行刮刮奖诈骗的邮件,二人没有被骗。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八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1、被告人赵玢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当庭供述,证实2015年9月底,其和同学白云超、马艳非在聊天时说一起做骗人的事,大家都同意了。后来就开始准备,三人每人出资2万元,其负责购买公民信息和诈骗用的电话、电话卡,找人印刷中奖宣传品并邮寄,其也联系过购买银行卡。其和白云超一起租了房子,白云超签的租房合同。当时三人商量由白云超取钱、记账、保管银行卡、给打电话的人发放提成,剩下的钱三人平分。之后其找来了高志燕、梁攀攀和张娜娜冒充公证处和兑奖公司的人接听电话,其他人是马艳非找来的。白云超和马艳非负责接送打电话的女孩上下班。从2015年10月12日开始,八人一起用养生堂和三星公司周年庆典名义实施诈骗。其买公民个人信息时,卖家把信息存到U盘里交给其。其还到打印部印制了大量中奖刮刮卡及相关宣传品寄出,在宣传品上留有电话,刮刮卡都是二等奖,奖金是100万元。有人拨打预留电话咨询领奖事宜时,接电话的人就冒充中奖公司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以收取公证费为名,让对方把钱汇入指定的银行卡上。接电话的都是女的,高志燕和王路平冒充兑奖公司人员在一层接听电话,张娜娜、梁攀攀和马晓静冒充公证处的人在二层接听电话。高志燕和王路平的工资是每天100元,二楼的人除每天100元外,额外做成一笔会有10%的提成。骗成后,接电话的女孩会把钱数告诉其,由白云超记账。22、被告人白云超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9日左右,赵玢璋找到其和马艳非,提议说一起冒充中奖公司以收取公证费的名义骗钱,其和马艳非都同意了。其和赵玢璋一起去安阳市金水花园二期7号楼3单元2层东侧租了复式结构的房屋,交了3个月房租,钱是三人平摊的。当时说好每人出六七千元,三人共同出资,平分收益。之后赵玢璋买了手机、手机卡和公民信息,钱也是三人平摊。后来找了5个女孩冒充中奖公司和公证处的人接听电话,其只知道马晓静是马艳非叫来的。2015年10月12日,八人到租的房子里开始做骗钱的事情。其负责接送马晓静、梁攀攀上下班,给其他人买菜做饭。赵玢璋有时会到二楼冒充公证处的人接电话。马艳非平时也是买菜做饭,送其他女孩上下班。女孩们负责接听电话,马晓静、梁攀攀和1个女孩在楼上冒充公证处的人,楼下的2个女孩冒充兑奖公司的人。骗钱方式是邮寄中奖宣传单后,如果有人相信自己中奖了,就会打来电话,接电话的女孩说自己是养生堂的人,告知对方确实中奖,但是要缴纳公证费后才能领奖,之后再让对方联系公证处,冒充公证处的人让对方把钱打到指定的银行账号。一楼接电话的女孩每人每天工资是100元,二楼的女孩除了每天100元的工资,如果骗成了还会分得10%的提成。剩下骗得的钱按约定是其和赵玢璋、马艳非平分。23、被告人马艳非的供述,证实参与诈骗的有三男五女,赵玢璋、白云超和其是同学,另外还有5个女的。其每天接送高志燕、张娜娜上下班,还负责买菜、做饭。骗钱的事怎么运作其不太清楚。高志燕和另外1个女的在一楼接电话,二层有3个女的接电话,她们接电话都是用手机。赵玢璋是组织者,是赵玢璋让其来帮忙的。24、被告人高志燕的供述,证实其从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30日参与诈骗,一同被抓的共三男五女。其每天8点到安阳市金水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2层东侧的复式楼房上班,每天17时下班。赵玢璋每天给其100元工资。接电话的都是女的,其和王路平冒充三星公司或养生堂公司的人,梁攀攀、马晓静、张娜娜冒充公证处的人。其受雇于赵玢璋,他通过快递向外发中奖宣传品,包括刮奖卡、中奖说明及相关联系电话。其用赵玢璋给的手机接听电话,有人来电话时其就以公司的名义告诉对方中了二等奖100万元,随后让对方拨打公证处的电话,此后由其他人冒充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以交公证费的名义进行诈骗。客厅的箱子里有十多部手机,上班时大家把手机拿进卧室接电话,下班时要把手机放回箱子里。赵玢璋是老板,白云超平时做什么其不清楚,马艳非负责接送女孩上下班和做饭,有时手机没电了或者接打电话遇到不懂的问题也会问马艳非。25、被告人王路平的供述,证实其参与诈骗是嫂子马晓静介绍的。2015年10月12日,马晓静将其带到了安阳市金水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2层东侧的复式楼房。马晓静让其去楼下,高志燕教其如何接电话。其以北京养生堂的名义接听电话,其和高志燕在一楼的房间,马晓静和另外2个女的在楼上,还有3个男子,其不认识,他们3个人轮流到楼下或楼上,有时到其和高志燕屋里看一看手机。其每天早晨先到嫂子家,然后由1名比较胖的男子开车接其和嫂子去上班。26、被告人张娜娜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11日下午,赵玢璋问其干不干接电话的工作,其同意了。2015年10月12日8点多,马艳非开车到村口接其,又在邻村接了1个姓高的女孩,拉到安阳市1个小区的二层复式房间。这里共有三男五女,赵玢璋拿了1张“北京养生堂22周年庆典刮刮卡中奖100万元”的宣传单让其看,让其冒充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的人接听电话,如果有人打电话问中奖消息是不是真的,就回答是真的,并告诉对方要想领取奖金就必须先缴纳公证费,然后再将赵玢璋提供的账号给对方,让对方往账号里汇款。其自称公证处的“张某”,其和另外4个女孩都是接听电话的,其和梁攀攀、马晓静在二层,姓高的女孩、姓王的女孩和另外3名男子都在一层。赵玢璋是老板,他什么都干,另外2个男子具体干什么其不清楚。27、被告人梁攀攀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其找工作的时候,赵玢璋让其接电话,每天100元,还有10%的提成,其同意了。2015年10月12日,其去了之后才知道赵玢璋是让其以中奖缴纳手续费的名义诈骗。赵玢璋给其1张北京养生堂店庆的中奖宣传单,上边留有公证处的人员、电话等信息,其就按照赵玢璋教的跟打电话来的人说。其冒充北京丰台区的公证员“张某”。高志燕和王路平会告诉对方验证码“98001”,对方打来电话的时候,只要报出了“98001”的验证码,其就和对方说中奖了,中了100万,如果对方相信中奖的事情,其告诉对方领奖需要缴纳公证费,并提供给对方银行账户让对方转账,如果对方转了账,其再把情况通知赵玢璋,如果赵玢璋不在,其告诉白云超或马艳非。赵玢璋是总负责人,平时都是他安排具体工作,其有不懂的事情都是联系他,赵玢璋有时候也接打诈骗电话。白云超和马艳非接送女孩上下班和做饭。5个女孩都是接听电话的,其和马晓静、张娜娜在二楼冒充公证处的人,高志燕和王路平在一楼冒充中奖公司的人。2015年10月30日17时,警察来把8个人全都抓了。梁攀攀的当庭供述承认其骗得19万元,其被抓当天从赵玢璋处得到1.9万元提成,现扣押在案。28、被告人马晓静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其堂弟马艳非说可以给其找个接电话的工作,其答应了。过了两天其去安阳市金水小区7号楼3单元2层东侧复式结构的楼房,见到了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高志燕、梁攀攀、张娜娜等人。马艳非对其说工作就是接电话,按照1张A4纸上的内容说就可以了,工资是每天100元。后来其就看着纸上的内容接听电话,是北京养生堂公司搞周年庆典的中奖活动,如果有人打来电话了解中奖的事情,其就冒充养生堂公司的人员说对方中奖了,中的是二等奖100万元,如果想领奖就拨打中奖宣传品上的另1个电话进行兑奖。其干了两天后,其叫王路平来接电话。白云超平时负责接送女孩上下班,马艳非平时给大家做饭。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白云超、马艳非是否属于主犯的问题。经查,白云超和马艳非负责接送高志燕等五被告人上下班,白云超还有租房、记账等行为,马艳非找来马晓静参与诈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云超、马艳非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邮寄虚假宣传品、接打诈骗电话、支取并分配诈骗款等行为,虽然白云超、马艳非曾与赵玢璋商议实施诈骗活动,但在诈骗犯罪过程中,白云超和马艳非只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被告人白云超、马艳非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关于梁某被骗是否系本案被告人实施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梁某收到“三星公司”的宣传单后,与对方联系时被骗,给梁某拨打诈骗电话的手机在高志燕处起获,赵玢璋和高志燕均承认曾冒用“三星公司”名义诈骗被害人;本案8名被告人于2015年10月12日起共同实施诈骗活动,梁某于2015年10月14日、15日被骗,此时八被告人已在租住房内共同进行诈骗;从赵玢璋处起获的U盘中鉴定出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有被害人梁某的个人信息。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八被告人实施了诈骗梁某人民币5万元的行为,故对白云超的辩护人和张娜娜的辩护人所提上述5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对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诈骗犯罪是否系犯罪未遂的问题。经查,本案八被告人在固定场所内参与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各被告人对于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均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八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电信诈骗,各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八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均为人民币42万元,故对被告人白云超及其辩护人、马艳非及其辩护人、梁攀攀及其辩护人、马晓静及其辩护人和被告人王路平对诈骗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白云超、被告人王路平的辩护人、被告人马晓静的辩护人所提诈骗犯罪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4、关于本案是否有诈骗老年人的情节。经查,被害人梁某被骗时为71周岁,现无证据证明梁某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老年人”,本院采纳高志燕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认定本案中有诈骗老年人的情节。5、关于本案的诈骗行为是否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问题。经查,本案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2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具有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对马晓静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6、关于被告人白云超、马艳非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问题。经查,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均由赵玢璋购买,白云超和马艳非并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云超、马艳非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本院采纳白云超及其辩护人、马艳非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予认定。7、关于赵玢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问题。赵玢璋购买的U盘经鉴定,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4万余条,赵玢璋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赵玢璋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8、关于诈骗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否牵连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之间并非牵连关系,故对马艳非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玢璋、白云超、马艳非、高志燕、王路平、张娜娜、梁攀攀、马晓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八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赵玢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八被告人犯诈骗罪及被告人赵玢璋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玢璋准备作案工具、发送虚假中奖广告、组织其他被告人从事诈骗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被告人白云超、马艳非、高志燕、王路平、张娜娜、梁攀攀、马晓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但被告人白云超、马艳非的作用明显大于其他从犯,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八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且被告人白云超、马艳非、高志燕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对八被告人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梁攀攀的辩护人所提梁攀攀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攀攀并非自动投案,其行为不属于自首,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志燕、张娜娜、梁攀攀、马晓静的辩护人所提对上述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玢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经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对被告人白云超、马艳非、高志燕、王路平、张娜娜、梁攀攀、马晓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玢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白云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马艳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高志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王路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六、被告人张娜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七、被告人梁攀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八、被告人马晓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九、在案扣押被告人赵玢璋的人民币四十万零一千元以及被告人梁攀攀的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梁某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寇某人民币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韦某人民币十九万元。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详见清单);未随案移送的中国邮政快递单,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予以没收。十一、在案扣押被告人赵玢璋的人民币二万零五百元,并入赵玢璋的罚金刑执行;被告人白云超的人民币九万三千九百元,其中人民币六万元执行白云超的罚金刑,人民币三万三千九百元发还被告人白云超;被告人马艳非的人民币五万元,执行马艳非的罚金刑;被告人高志燕的人民币四万元,执行高志燕的罚金刑;被告人张娜娜的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并入张娜娜的罚金刑执行;被告人马晓静的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并入马晓静的罚金刑执行。十二、在案扣押被告人赵玢璋的银行卡二张(安阳银行卡一张,户名:赵玢璋,卡号:×××;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户名:赵玢璋,卡号:×××)内所存款项,并入赵玢璋的罚金刑执行;在案扣押被告人白云超的银行卡八张,发还被告人白云超(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梅梅代理审判员  佟 飞人民陪审员  白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怡鹃没收清单下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1、数学本三本;2、笔记本电脑一台;3、手机五十部;4、U盘一个;5、宣传单五张;6、房屋租赁合同二页。发还清单下列银行卡发还被告人白云超: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卡三张(户名:白云超,卡号:×××;户名:赵尚楠,卡号:×××;户名:白云超,卡号:×××);2、安阳银行卡二张(户名:白云超,卡号:×××;户名:白云超,卡号:×××);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户名:白云超,卡号:×××);4、中国银行卡一张(户名:白云超,卡号:×××);5、中信银行卡一张(户名:白云超,卡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