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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瑞国与尤永超、尤启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国,尤永超,尤启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384号原告:李瑞国,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尤永超,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尤启航,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李瑞国与被告尤永超、尤启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瑞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尤启航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国撤回对被告尤启航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瑞国负担。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