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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有强与高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强,高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刘有强,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高文波,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刘有强与高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有强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