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有强与高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强,高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刘有强,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高文波,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刘有强与高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有强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