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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晓轶、郝京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轶,郝京涛,邢秀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民终2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轶,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京涛,女,汉族,1982年6月27号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秀山,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刘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晓轶、郝京涛因与被上诉人邢秀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晓轶、郝京涛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给付邢秀山人民币叁万元整(包括壹万元定金),同时,邢秀山将朱晓轶、郝京涛相关房屋证件(包括买卖合同原件、委托协议、房本原件)交还朱晓轶、郝京涛。如朱晓轶、郝京涛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付邢秀山人民币叁万元整,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利息。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被上诉人邢秀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朱晓轶、郝京涛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清振审 判 员  薛金来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