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举连、郑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举连,郑秀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653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举连,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被申请人:郑秀荣,女,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举连、郑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举连、郑秀荣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举连、郑秀荣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