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胡碧美、王松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碧美,王松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胡碧美,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黟县人,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黟县。被执行人:王松寅,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执行胡碧美申请执行王松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碧美与被执行人王松寅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碧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023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玺睿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