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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龚义芳与童晓梅,万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义芳,万志胜,童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057号原告:龚义芳,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志胜,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童小梅,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义芳与被告万志胜、童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义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义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龚义芳承担(已纳)。审判员 万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