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加叶、汪无畏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加叶,汪无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979号申请执行人:程加叶,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无畏,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程加叶与汪无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无畏名下位于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大铭山庄26幢108室房产已另行抵押并被其他相关案件首封,本案无优先权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程加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汪无畏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汪 艳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