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潘祖源、田如单与罗当洪、梁伟洪等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祖源,田如单,罗当洪,梁伟洪,罗丽平,潘智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祖源,男,汉族,1951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田如单,男,汉族,1937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罗当洪,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梁伟洪,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丽平,女,汉族,1946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潘智鸿,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潘祖源、田如单诉罗当洪、梁伟洪、罗丽平、潘智鸿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当洪、梁伟洪、罗丽平、潘智鸿对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拖欠潘祖源、田如单的货款549385.2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3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保全费10990元,并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祖源、田如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09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一、依法查封属被执行人潘智鸿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粤E×××××的汽车二辆(该车现下落不明);依法查封属被执行人潘智鸿、罗丽平所有的位于禅城区南庄镇××村民委员会东岗村民小组北大街××号(房产证号:01××46)房产一套;依法查封属被执行人潘智鸿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南庄镇紫南村民委员会东岗村民小组(产权证号:06××65)(产权证号为佛府集用(2006)字第0600110300655号)的土地使用权二宗;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智鸿银行存款79388.74元;被执行人潘智鸿向本院缴交执行款55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丽平银行存款13064.26元;被执行人罗丽平向本院缴交执行款4700元;二、依法查封属被执行人罗当洪所有的位于禅××南庄镇村民委员会罗元村民小组(产权证号:佛府集用(2005)字第0600110200507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当洪银行存款6719.05元;被执行人罗当洪向本院缴交执行款5500元;三、被执行人梁伟洪向本院缴交执行款4900元;综上,共得执行款119772.05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潘祖源、田如单共118464.26元,收取执行费1307.79元。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59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刘安民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