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保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与刘福德、钟玉兰、娄超、沈玉欢、刘建平、王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保82号之三被执行人刘福德,男,住德城区运河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福德、钟玉兰、娄超、沈玉欢、刘建平、王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执保82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福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福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福德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