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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宝生与柳军、徐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生,柳军,徐芳,范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713号原告:林宝生,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柳军,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徐芳,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范波,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生与被告柳军、徐芳、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生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宝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19元,减半收取1000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009.5元,由原告林宝生负担。审 判 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艺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