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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娜仁与阿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阿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594号原告:娜仁,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阿娜,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娜仁诉被告阿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娜仁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仁称被告阿娜已还清欠款,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娜仁负担。审判员 明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