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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建伟、原告刘冬梅与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西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伟,刘冬梅,中铁房地产集团西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036号原告:何建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身份证号码。原告:刘冬梅,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频辉,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兴龙。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何建伟、原告刘冬梅与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西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建伟、原告刘冬梅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建伟、原告刘冬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伟、原告刘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建伟、原告刘冬梅负担。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