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111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生,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汉族,1977年1月1日生,住光山县。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新,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某偿还货款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我活动房材料款9万元。我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欠据一张。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说一年还5000元,20年之内还清,原告本人也同意了。对于这一事实,原告把双方约定的内容去掉了。被告吴某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欠据一张;2、收条一张。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吴某共欠原告活动房材料款9万元。吴某承诺,20年还清,每年还欠款5千元。2016年2月6日,吴某向胡某某付款5千元,余款85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吴某欠原告活动房材料款85000元,应当向原告胡某某清偿。吴某承诺每年还款5000元,20年内还清的意见,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原告胡某某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吴某主张权利,故对被告吴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向原告胡某某清偿货款8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齐。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向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德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