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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申请乔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个体。被执行人乔某某,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7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乔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山子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山子账号的存款5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瑾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