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财军、叶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财军,叶浩军,申屠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503号申请执行人邱财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特别授权代理人毛立梅,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浩军,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申屠华琴,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邱财军与叶浩军、申屠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邱财军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4448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