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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财军、叶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财军,叶浩军,申屠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503号申请执行人邱财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特别授权代理人毛立梅,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浩军,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申屠华琴,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邱财军与叶浩军、申屠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邱财军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4448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