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与王前进、陈再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王前进,陈再华,陈广玉,王月青,陈兵,朱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人民中路14号,注册号321324000039548。法定代表人许祥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苗岭,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前进,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陈再华,女,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陈广玉,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王月青,女,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陈兵,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朱刘荣,女,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7074号民事判决书,王前进、陈再华应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50791.73元及利息,陈广玉、王月青、陈兵、朱刘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按件受理费535元,由王前进、陈再华负担。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申请,2017年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前进、陈再华、陈广玉、王月青、陈兵、朱刘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2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陈兵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因无查封价值且该车辆无法查找,因此权利人不要求查封、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越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