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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邢策与被上诉人北镇真诚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策,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策,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勐,邢策妻子,1989年10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北镇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沟帮子铁南社区62-1222号。法定代表人:韩秀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环,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生,满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北镇市廖屯镇北王屯村279号。上诉人邢策因与被上诉人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勐、被上诉人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策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小区大门是敞开似的,人、车随便出入小区,造成小区失盗事件经常发生,去找物业根本无人管。2、小区无保洁人员和保安人员。3、整个小区无监控设施。4、小区进户门坏了三、四年无人修理。由此可见,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均得不到保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享受了我方提供的服务,经我方多次催要,上诉人拒交物业费。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邢策给付拖欠的2015、2016两年物业费124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4日,原告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沟帮子镇良运华庭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朝军的委托并经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意,受托对沟帮子镇良运华庭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中未明确管理期限。多层住宅按0.6元每平方米每月缴纳。每年年初收取下一年的物业管理费。2015年和2016年年初均发出缴纳管理费的通知。被告邢策2011年7月入住该小区3-1-502号,面积为86.41平方米,2015年1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两年共计1244.30元。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建的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为维护业主利益和物业区域正常秩序而为,业主是其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原告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沟帮子镇良运华庭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应该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拖欠2015年和2016年物业费1244.30元,应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支付两年物业费1244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策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的2015年和2016年物业费124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邢策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上诉人邢策提交若干张照片(拍摄日期不详)上显示小区墙角堆放有旧管道、电线走向杂乱、花坛内种植农作物及大理石、住宅楼入户门有部分损坏。被上诉人真诚物业公司提交“真诚物业郑重承诺”书面材料中载明:物业费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现因院内配套设施没有完善,暂按0.6元收取。待大门封闭之后,另补交应交的余额部分。在2月10日之前凭收费票据交齐。本院认为,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邢策居住的沟帮子镇良运华庭住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邢策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邢策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关于邢策上诉主张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被上诉人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证据证实其在接管该小区后对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及管理,并按承诺书中承诺的收费标准0.6元每平方米向上诉人催收物业费。上诉人邢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物业公司违反其物业服务承诺,同时物业公司亦根据小区现状已相应减少物业费。故原审判决由上诉人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邢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邢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