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羙十旳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海盐夏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羙十旳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海盐夏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38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被执行人:深圳市羙十旳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杭村一区58栋荣森公寓1201室。法定代表人:夏冰。被执行人:海盐夏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桃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夏建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奔牛诚运灯具经营部、深圳市羙十旳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海盐夏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深圳市羙十旳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海盐夏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200000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武进区奔牛诚运灯具经营部负担1000元,被告深圳市羙十旳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海盐夏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00元。因债务人深圳市羙十旳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海盐夏氏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11月3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6年11月3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8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建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