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宗某1、宗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宗某1,宗某2,宗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80号原告:郑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宗某1,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宗某2,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宗某3,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郑某与被告宗某1、宗某2、宗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