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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谭宏与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宏,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957号之一原告:谭宏,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久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宏诉被告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