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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1120李啟鹏与马宝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啟鹏,马宝亮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120号原告:李啟鹏,男,199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李心宜,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宝亮,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啟鹏与被告马宝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啟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担保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7日,案外人王万霞向李新军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月息2%,用期3个月,被告提供担保,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直接还款,直到还清本息为止。2016年12月5日,原债权人李新军将该1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邮寄转让通知,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宝亮辩称,2016年6月7日,我和陶士波两人共同担保了王万霞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应该是9月7日到期还款,但是借款人和被借款人都没有和我说,到2016年12月7日借款半年了,借款人发了一个律师函,后我就让借款人抓紧还款,当时李二松到办公室去过的,我也打电话给借款人,后来借款人叫他们儿子陶杨打了10万元。2016年12月15日还款10万元,打给李二松的,钱已还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案外人王万霞向李新军借款10万元,用期三个月,月息2%,被告马宝亮和陶士波提供担保,王万霞和陶士波系夫妻关系。另查明,2016年12月5日,李新军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并已通知被告。再查明,2016年12月15日和16日,借款人王万霞已分两次共计偿还借款87999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让通知书、转账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新军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债务人,涉案债权转让成立并已生效,故被告马宝亮应当向原告履行担保债务,因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应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债权人追偿。借款人已偿还涉案借款87999元,应当予以扣减。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16日共计192天,先扣除利息12800元(10万元×2%÷30日×192日),剩余部分75199元(87999元-12800元)冲抵本金,截止2016年12月16日涉案借款尚欠24801元本金未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宝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啟鹏债权转让款24801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啟鹏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简易程序),由原告负担910元,被告负担24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