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霍玉娴、蔡满尧、劳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结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玉娴,蔡满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劳结英,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结构代码70834296-2。法定代表人:王继康。委托代理人:朱灿灿,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蔡兴源,原告职工。原审被告:霍玉娴,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蔡满尧,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35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的被告即上诉人的住址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一街一座702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和两原审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并在合同上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广州市海珠区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紫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