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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财华申请执行广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财华,广元市力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杨财华,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市力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2016)川0802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力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力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0.00元(本金40000.00元、执行费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 孙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