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永红诉与大连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大连金山耐酸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红,大连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大连金山耐酸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498号申请人:郭永红,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连吉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贤,男,系大连吉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大连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曲振征。被申请人:大连金山耐酸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曲振征。申请人郭永红诉被申请人大连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连金山耐酸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以担保人丛虎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环馨山庄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连金山耐酸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丛虎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环馨山庄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证号:(甘私有)X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