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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郑显明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琴,郑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976号申请执行人:韩晓琴,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郑显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韩晓琴与郑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1308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晓琴于2017年11月0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郑显明返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7270.14元。本院于2017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郑显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郑显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韩晓琴申请执行的507270.14元借款已执行0元,尚有507270.14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显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郑显明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郑显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4民初1308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刘桂林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