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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思洋与赵龙、丁春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洋,赵龙,丁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122号申请执行人:张思洋。被执行人:赵龙。被执行人:丁春蓉。申请执行人张思洋与被执行人赵龙、丁春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3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龙、丁春蓉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