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360张志芳与徐州深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芳,徐州深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360号原告:张志芳,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深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海河路南、南京路东。法定代表人:滕绍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志芳诉被告徐州深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志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志芳负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