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雷晓晗与重庆古昌农夫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晓晗,重庆古昌农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晓晗,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容,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古昌农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4幢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6013562C。法定代表人:谭其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斌,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晓晗与被上诉人重庆古昌农夫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雷晓晗于2017年4月7日以已经申请就劳动关系仲裁,目前仲裁机构尚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晓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187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雷晓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5元,由雷晓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雷晓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张欲晓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