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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汤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汤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1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汤波,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汤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方式无法送达被告汤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