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红与被告卜定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红,卜定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331号原告:陈秀红,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亮,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定华,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陈秀红与被告卜定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陈秀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6元,由原告陈秀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