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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服务部与昆明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服务部,昆明景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21670100-9。住所:昆明市环城东路东庄7幢1楼。法定代表人:杨平。被执行人:昆明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朋飞。申请人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昆明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