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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赵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原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赵光,曹建萍,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1执42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原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BRIANPHILIPWILLIAMS,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光,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曹建萍,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凯。申请执行人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光、曹建萍、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1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赵光、曹建萍、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473,598.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光、曹建萍、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经向房地产、车辆、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牌照号:豫PXXX**),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变现。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1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姜雪峰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施 巍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姜雪峰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