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龚进忠、龚加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进忠,龚加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龚进忠,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龚加参,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进忠与被执行人龚加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进忠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8民初2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许春福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