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三明欧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三明欧特贸易有限公司,朱礼鑫,刘丽娇,马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94336X。代表人:孙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瑛、康俊钦,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三明欧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67幢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7515547。法定代表人:朱礼鑫,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礼鑫,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丽娇,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马长生,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欧特贸易有限公司、朱礼鑫、刘丽娇、马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重复申请执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三明欧特贸易有限公司、朱礼鑫、刘丽娇、马长生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田审判员 肖 懿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