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甘金海与黄时达、章俊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金海,黄时达,章俊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500号原告:甘金海,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时达,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章俊石,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金锋,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金海诉被告黄时达、章俊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金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金海负担。审判员 江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