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建生与涞源县城区办事处联合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生,涞源县城区办事处联合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90号原告:王建生。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城区办事处联合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艳忠,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生与被告涞源县城区办事处联合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建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计871.5元,由原告王建生负担。审 判 长 刘彬彬审 判 员 魏 娜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亢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