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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吕运良与张凤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运良,张凤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586号原告:吕运良,男,汉族,1949年10月12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张凤霞,女,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原告吕运良诉被告张凤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吕运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运良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凤霞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运良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运良负担。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照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