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诚涵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实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诚涵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实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4762号原告:辽宁诚涵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俊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实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鹤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晓芬,女,系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诚涵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实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诚涵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辽宁诚涵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雪审判员 王 英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