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祥申请执行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周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赵祥,男,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凌源市小城子镇杨大营子村刘家窝堡组被执行人:周国民,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凌源市广永小区1栋一单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祥与被执行人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志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