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弥勒啟航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弥勒啟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914号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3幢10层1020室。法定代表人:冉耀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杰,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弥勒啟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县弥阳镇弥西哨村133号。法定代表人:李林。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啟航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弥勒啟航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弥勒啟航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