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木牛哈卡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牛哈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8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牛哈卡,男,1981年3月1日出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人,彝族,文盲。2006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牛哈卡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艳梅、被告人木牛哈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木牛哈卡窜至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中路114号“黄氏美妆”店内,趁店员不备,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5SE手机盗走,并以250元的价格将其贩卖。经峨眉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苹果5SE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54元。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木牛哈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牛哈卡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木牛哈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牛哈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盗苹果5SE手机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木牛哈卡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木牛哈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牛哈卡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木牛哈卡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木牛哈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木牛哈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海燕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