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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炳嘉与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嘉,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嘉,男,2002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焦作街**号。法定代理人王瑛,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焦作街**号,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二环路银建28号楼北2号。法定代表人罗元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炳嘉与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1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3434元及违约金876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