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辉、胡金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辉,胡金菊,熊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440号之一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6677546。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涂,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熊辉,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胡金菊,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熊春,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辉、胡金菊、熊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辉、胡金菊、熊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辉、胡金菊、熊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保全费478元,共计950.5元,由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