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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某某,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959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水泉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健康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张 可人民陪审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隆熙 关注公众号“”